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检或者经年检不合格的;(二)未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点经营的;(三)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四)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实施暴力抗拒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