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经营烟草制品的零售店(点),不得在同一店(点)内经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有害产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