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幼儿园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