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幼儿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