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幼儿园办学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幼儿园应当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