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垃圾清运等价格,按照中小学相关价格标准执行。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