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第四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垃圾清运等价格,按照中小学相关价格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