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儿童给予资助,对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学龄前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龄前儿童、残疾儿童、烈士子女,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