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第十八条有效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