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市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