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条已修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企业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测试结果经水管理部门审核后,发给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合格证书。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水平衡测试结果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定期考核用水定额执行情况,根据用水变化适时修订用水定额。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