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对尚未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抢救、记录、传承等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