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
实施生产性保护的项目,其具体实施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并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开发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产性保护项目现状、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扶持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