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机关、团体、组织,应当提交《立法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制度设计、起草法规的单位和提请审议的时间安排等。公民个人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在每年第三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