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