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或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