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