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