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