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