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坝体上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