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