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