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体现城市风貌特色,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不予整修或者拆除的,应当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