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辖区责任人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责任书。沿街门店、单位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门前卫生、设施、秩序三包责任书。辖区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
辖区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纠正。不能有效制止、纠正或者需要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的,应当通知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