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