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建立健全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监测与评估,考核生态保护工作成效。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