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可给人类带来福利、以资产资源形式存在的稀缺性物质资产,包括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

(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指明确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边界,实现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按照质量分级、梯级利用。

(三)种质资源,是指选育、生产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基础材料。

(四)迁地保护,是指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把因生存条件不复存在,物种数量极少等原因,生存和繁衍受到严重威胁的物种迁出原地,进行特殊的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