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三江源国家公园开展下列活动的,由国家公园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科研、科考、教学实践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拍摄影视作品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集野生生物标本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设置、张贴广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指定区域外搭建帐篷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无人飞行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