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三江源国家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