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六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授权管理和领办生态保护项目等方式参与三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制定管理保护措施,应当征求当地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