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一)科研、科考、教学实践;(二)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的;(三)影响生态环境的影视作品拍摄;(四)采集野生生物标本;(五)设置、张贴广告;(六)在指定区域外搭建帐篷;(七)使用无人飞行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