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一)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揭取草皮;(二)擅自采石、挖沙、取土、取水;(三)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四)捡拾野生动物尸骨、鸟卵;(五)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六)改变自然水系状态;(七)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利用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