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二)擅自采石、挖沙、取土、取水;

(三)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捡拾野生动物尸骨、鸟卵;

(五)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

(六)改变自然水系状态;

(七)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