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经批准的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