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未保存或者提供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