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协同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