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渔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纳入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确保消除风险隐患。
在可能出现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高风险时期,或者对存在高风险的水产品种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