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贝类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贝类生产区域环境质量和贝类质量安全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划定贝类生产区域类型,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