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