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和设区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