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萍乡人大网、萍乡政府网和《萍乡日报》上刊登。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