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涉及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等方面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