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萍乡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但是依法不公开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