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