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具有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