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发给代表。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