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五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