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