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