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犬只等宠物,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定期进行检疫。

饲养宠物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