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人。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