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征询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后,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