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